发布时间:2026年06月18日
黄河农商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重要提示: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并对加粗字体显示部分重点阅读。如果您对本协议任何内容有疑义或不接受本协议的部分或全部条款,请不要进行确认及后续操作。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电子银行服务的使用人(个人客户或个人用户,以下简称“甲方”)、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电子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电子银行”是指乙方通过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开放型公共网络以及特定自助服务设施等方式,为甲方提供的离柜金融或非金融服务。根据服务渠道的不同,可分为个人网上银行、个人手机银行、远程银行(电话、视频银行)、自助服务终端、微信银行、短信银行、快捷支付/无卡支付业务等。
“身份认证要素”指乙方用于识别甲方身份的信息要素,如客户号、登录昵称、账号、各类密码、数字证书、签约设置的电话或手机号码等。
“密码”指乙方用以识别客户身份、指令等而要求甲方提供的代码或口令,分为客户查询密码、交易密码、账户密码和动态密码。动态密码以手机短信方式发送到甲方预留并经认证绑定的的手机号。
“数字证书”指用于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数字证书存储介质包括云证书、USBKey和蓝牙Key。
“业务指令”指甲方通过电子银行凭借相关的身份认证要素发起的查询、转账等电子银行交易指令的统称。
“动户通知”指乙方利用手机短信、微信消息通知、手机APP推送等方式为甲方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方便甲方随时随地了解账户资金变动。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甲方自愿申请签约乙方电子银行,经乙方同意后,甲方有权根据注册项目享受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2.甲方在服务有效期内有权办理电子银行变更或注销手续。
3.如不接受乙方对《黄河农商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及本协议变更的,甲方有权在银行公告期内至乙方网点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
4.甲方有权通过乙方网站或营业网点查询了解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
5.甲方对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乙方客户服务电话(0951)96555(区外拨打4008596555,下同)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二、义务
1.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黄河农商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和本协议以及乙方提供相关服务约定的各项内容。甲方必须由本人办理电子银行签约、变更、注销等手续。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甲方办理个人网上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乙方网站(网址:www.bankyellowriver.com)或网银客户端,不得通过未经甲方授权的邮件、短信、电话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客户端应从乙方网站或乙方授权网站下载。甲方使用通过手机银行移动客户端登录的电子银行,手机银行移动客户端软件应从银行网站或设备指定应用市场下载。因甲方通过非乙方授权来源网站或链接登录网银或下载客户端办理业务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
3.甲方应注意遵守以下业务规则:
(1)电子银行只限甲方本人使用。甲方的客户号、卡/折号、密码、数字证书、接收动态密码的手机等账户存取工具和认证工具等是甲方进行电子银行交易的重要要素,甲方承诺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将该等资料或物品提供或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转让等。对因自身提供、泄露、被窃、遗失或被以任何形式骗取等原因造成该等资料或物品被他人使用的,无论该使用是否经过甲方授权,均视为甲方本人有效发出的电子业务指令,甲方对该使用行为的全部后果自行承担责任。甲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甲方监护人应妥善保管甲方的身份标识和身份认证方式,并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的交易负责。乙方执行甲方通过电子银行发出的业务指令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业务指令。
(2)甲方应按照机密的原则设置和保管密码,避免使用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不得将本人自设密码、动态密码提供给除本人以外的任何人;应采取其他合理措施,防止本人密码被窃取。由于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3)甲方办理电子银行签约业务,甲方应确保向乙方提供本人预留并经认证绑定的手机号。乙方向该手机号发送用于安全认证的密码或动态密码短信,甲方须确认短信发送号码、交易类型和交易金额等信息与正在进行的交易事项一致,并正确输入收到的动态密码。非乙方原因(例如短信网络原因造成迟延、信息丢失,甲方提供手机号有误、手机关机、欠费停机、手机号码变更,甲方未认真核对信息操作、未正确操作等原因)导致交易无法完成等一切后果和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4)甲方发生卡/折丢失、密码泄露、数字证书丢失、接收动态密码的手机丢失、停机或手机号码变更、手机设备被控制等情况,应及时到乙方提供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手机银行、电话银行、自助机具等办理挂失或手机号码变更等手续;否则可能产生无法正常使用电子银行功能、账户资金安全性降低、资金被盗等各类风险和损失。甲方自行承担到乙方提供的渠道办妥相关手续并生效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5)甲方在使用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注册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按照乙方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在上述手续办妥并生效之前乙方有权单方中止/终止其部分或全部电子银行业务功能的使用资格,并保留进一步向其索赔的权利。
(6)甲方应保证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账户的支付能力,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甲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各类款项。
(7)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自助服务终端、远程银行等渠道及转账等业务项下部分交易场景需验证甲方持有的存折或银行卡等债权凭证,具体交易场景及规则后续如有调整,以实际办理业务时的系统提示/规则为准,其他电子银行业务无需验证您持有的存折或银行卡等债权凭证。
(8)甲方使用电子银行转账服务,应以乙方确定的渠道和方式约定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乙方按照甲方的交易指令,从甲方的银行账户扣划相应款项转账至指定收款账户时,将校验约定的限额,超过限额则无法办理。
(9)为防控交易风险、履行反洗钱等法律法规义务,乙方有权基于甲方的身份基本特征、账户使用情况、风险评估状况、交易行为特征等信息,对甲方非柜面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银行)的支付限额、笔数等进行动态调整。乙方支持甲方通过电子渠道查询调整后限额。甲方如对调整有异议,可联系乙方客服或至营业网点核实处理;若调整后的限额无法满足甲方正常业务需求,甲方可按乙方规定申请调整。
(10)数字证书过期后,甲方可通过营业网点、个人网上银行在线办理证书更新,更新后即可恢复使用;如甲方不再使用,应及时办理数字证书注销手续,在此之前须妥善保管USBKey、蓝牙key等认证介质。
(11)因使用电子银行服务所产生的上网费用及通讯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12)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或产品约定或规则的,须同时遵守相关约定或规则。
4.甲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恶意攻击乙方电子银行系统。
5.甲方长期不使用电子银行,应主动向乙方申请办理电子银行的注销手续,否则由其自身承担可能产生的各类风险。
6.甲方不得利用电子银行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有权机关规定、《黄河农商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和本协议约定的活动。对可能涉及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有权机关规定行为的任何交易,乙方保留拒绝处理或支付的权利,并有权采取中止/终止其部分或全部服务措施。甲方不得使用电子银行参与洗钱、恐怖融资或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融资等活动,对可能涉嫌参与上述活动的甲方,乙方有权对其电子银行采取中止/终止其部分或全部服务、调整交易限额等措施,并有权终止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上述洗钱、恐怖融资或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融资等活动,是指联合国安理会、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中国、美国、欧盟等国际组织或国家认定的洗钱、恐怖融资或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融资行为。
7.甲方使用乙方电子银行相关服务时,禁止散播虚假信息,应抵制网络谣言,维护信息安全。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以及甲方资信情况等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注册申请。
2.乙方有权制定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并在网站或营业网点公布后生效。相关收费标准变更时,无需另行通知。已收取的费用在相关电子服务渠道终止、本协议变更或终止等情形下均不予退还。
3.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业务办理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柜面及其他自助渠道,具体以实际业务办理时的系统提示和业务规则为准,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办理渠道进行调整。甲方可拨打乙方客户服务电话(0951)96555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咨询。
4.乙方有权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
5.为保护甲方个人信息和账户安全,乙方有权主动锁定存在信息泄露风险的甲方的电子银行的全部或部分功能。甲方可根据电子银行相关提示,在乙方的指定渠道申请解锁。
6.甲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
7.乙方根据甲方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 为甲方办理转账等业务的时间以乙方在电子银行系统中处理的时间为准。对所有使用甲方身份认证要素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作为乙方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8.乙方因以下情况未执行或未全部执行甲方提交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乙方为维护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而进行的计划性维护或紧急抢修,但乙方应在维护前通过官方网站、手机银行等渠道发布公告(紧急情况除外)。
(3)甲方账户存款可用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4)甲方账户内资金依法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扣划。
(5)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6)因不可抗力、黑客袭击、电脑病毒、系统升级维护、供电或通讯故障等导致乙方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7)因甲方手机、电脑等终端设备自身软硬件故障、感染病毒、被黑客控制,或因甲方依赖的电信运营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等第三方服务中断、延迟、信息丢失或发生错误所导致的。
(8)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9)其他因甲方自身原因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
9.如甲方因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甲方授权乙方在查实确认后有权直接冻结并从甲方在乙方任何营业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定期等各类账户,不论是否到期)中扣划甲方的不当得利所得并/或暂停对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
10.根据业务发展情况需要,乙方有权调整乙方电子银行渠道的各项服务功能。当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引起的服务取消、暂停或服务内容、项目、方式等变化时,乙方将通过手机银行、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等适当方式通知甲方。
11.甲方授权乙方有权查询、下载、复制、打印、使用甲方的账户信息,包括开户资料、交易流水、对账单等,用于乙方为甲方办理本协议项下业务或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使用,及作为资料/证据材料向监管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提交。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可根据存证管理需要将甲方签署的任何电子文本、业务指令、电子银行操作记录及痕迹存储于乙方系统平台,并作为有效电子证据。如遇法律纠纷,甲方授权乙方将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解决纠纷目的,向公证机构、相关司法机构或仲裁机构提供前述信息。
12.在乙方为甲方办理电子银行服务所必需的情形下,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收集、存储甲方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主动提供或因使用服务而产生的个人信息,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可将上述信息用于为甲方办理并提供本协议项下相关电子银行服务。对于甲方同意乙方处理的个人信息,乙方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与甲方的约定开展信息处理行为,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护甲方的个人信息。如果超过法律法规要求的保存期限,乙方将对甲方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
关于乙方处理甲方个人信息的详细规则,包括信息收集种类、使用目的、存储期限、共享范围以及甲方权利行使方式等,均以乙方向甲方出示并可供查阅的 《黄河农商银行电子银行隐私政策》 为准。
13.甲方利用乙方电子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权机构要求以及《黄河农商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和本协议约定的活动时,乙方将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有权机构要求、《黄河农商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及本协议约定等中止或终止全部或部分电子银行服务。协议终止或在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乙方有权不退回甲方已支付的所有费用。
二、义务
1.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查询交易记录、资金余额、账户状态等服务。
2.乙方对于电子银行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3.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电子银行业务咨询服务。
4.乙方负责及时为甲方办理电子银行签约手续,并按甲方注册申请的内容为甲方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5.乙方在法律法规许可和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除外。
6.乙方收到甲方对电子银行业务的重大问题反映时,及时进行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7.如甲方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完全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电子银行服务操作的失败或错误,乙方应负责赔偿已签约甲方的经济损失;但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应仅限于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如交易本金),乙方的赔偿责任不应包括甲方的任何间接损失(例如其预期收益、商业利润等)。
第四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个人电子银行业务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
甲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拨打客户服务电话(0951)96555或到营业网点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协议的变更、中止和终止
甲方电子银行注销手续办理完毕,本协议即为终止。甲方终止电子银行服务前应偿清所有应付款项。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终止前已产生的双方权利义务,且乙方为履行反洗钱、配合司法或监管调查等法定义务,有权按法律法规要求的期限保留甲方的个人信息及交易记录。协议中的争议解决、责任限制、知识产权等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应继续有效。
在甲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权机关规定、《黄河农商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和本协议约定或其他乙方服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甲方在终止前已发送的交易指令仍有效并应承担其后果,但乙方电子银行各项业务规定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 协议的效力和生效
本协议自甲方确认同意时视为签署并生效。甲方通过线下渠道签署时,本协议自甲方在相关业务申请表上签字并经乙方开通该电子银行业务后生效;甲方通过线上渠道签署时,自甲方电子签名后,经乙方开通该电子银行业务后生效。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电子渠道进行任何形式的确认(包括但不限于数字证书、密码、勾选、点击确认、在乙方电子签约设备屏幕手写签名、按压指纹等形式)视为甲方的电子签名,为甲方真实意思的表达,表示甲方认可相关内容或同意相关行为目的,愿意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协议的任一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除该条款外其他条款的效力。若甲方开通或注册电子银行后又办理注册账号(银行卡)的卡片/存折等介质更换,与原注册账号相关的电子银行服务事项自动转至新账号,本协议继续有效。
第八条 其他
上述条款中未尽事项以及相关词语定义适用《黄河农商银行电子银行章程》中的约定。
乙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经营需要修改本协议。修改后的协议在乙方官方网站、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修改后的协议即生效,乙方无须另行通知甲方。在公告期内,甲方可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电子银行相关服务。若甲方不愿意接受公告内容而决定不继续使用电子银行相关服务的,可在公告期满前通过乙方渠道办理注销。公告期满甲方未注销的,即视为同意接受公告的各项内容。
如甲方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至乙方营业网点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0951)96555反馈。
甲乙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阅读和了解,双方对协议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协议涉及的权利义务、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的法律含义有了准确无误的理解。甲方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即视为甲方已同步了解并完全接受《黄河农商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及本协议和本协议附件之约定。
甲方签字: 乙方(银行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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