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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农商银行企业客户电子银行服务协议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18日

黄河农商银行企业客户电子银行服务协议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改善客户服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电子银行企业客户(以下简称“甲方”)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黄河农商银行”)就黄河农商银行电子银行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协议双方应予遵守。

第一条  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电子银行:指乙方通过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为甲方提供的离柜金融或非金融服务。根据服务渠道的不同,乙方电子银行可分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银企直连、电话银行、短信银行等,并为企业客户提供查询、对账、支付结算、贷款和理财等服务。

企业客户:指在乙方开立账户的企事业及其他单位。

操作员:指甲方授权代表甲方使用乙方企业电子银行服务的人员。

管理员:是指甲方指定的特别操作员,具有通过企业网上银行维护甲方操作员操作权限、修改操作员信息、重置操作员登录密码等权限。

身份认证要素:指银行用于识别客户身份的信息要素,如登录名、客户号、操作员编号、账号、密码、数字证书、签约设置的电话或手机号码等。

密码:指甲方确认身份的字符信息,分为查询密码、登录密码、交易密码和动态密码。动态密码以手机短信方式发送到客户预留并经认证绑定的的手机号。

数字证书:指用于存放甲方身份标识,并对甲方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数字证书存储介质包括USBKey和蓝牙Key

业务指令:指甲方合法登录乙方企业网上银行、企业手机银行或接入银企直连等系统后,通过企业网上银行、企业手机银行、银企直连向乙方发出的符合要求的查询、转账等电子指令的统称。

动户通知:指本行利用手机短信、微信消息通知、手机APP推送等方式为客户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方便客户随时随地了解账户资金变动。

下属机构:指在乙方开立账户,与甲方存在股权控制、管理或被管理关系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虽无股权关系但能提供有效证明文件证明其与甲方存在正式行政隶属关系的机构

集团业务授权书:指企业客户的下属机构、参股公司、关联公司等对黄河农商银行出具的书面授权文件,授权黄河农商银行:向企业客户提供前述相关公司的账户信息,或/及允许企业客户使用前述相关公司账户以从中转出资金,或/及将企业客户账户中的款项以前述相关公司等的名义支付给收款人,或/及允许企业客户对前述相关公司账户进行银企对账操作等。

第二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甲方自愿申请注册乙方电子银行,经乙方同意后,将有权根据签约项目享受相应的服务。

(二)服务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

(三)因网络、通讯故障等原因,甲方不能通过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办理业务时,甲方可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应银行业务。

(四)甲方对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电话“96555”(省外拨打0951-96555)或到乙方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五)如不接受乙方对《黄河农商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及本协议变更的,客户有权在银行公告期内至乙方网点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

(六)客户有权通过乙方网站或营业网点查询了解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

(七)甲方领取客户证书或USBKey、蓝牙Key等存储介质的,在协议终止或在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无需退回客户证书和存储介质。

二、义务

(一)甲方申请成为乙方企业电子银行客户,应根据乙方规定的不同种类业务申请流程,亲临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或通过乙方电子渠道自助办理。客户办理注册信息变更及电子银行注销等业务,亦须携带有关资料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部分注册信息变更也可通过电子银行自助办理或致电乙方客户服务中心办理。

(二)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此协议以及乙方不定期通过营业网点、官方网站(网址:www.bankyellowriver.com)、微信公众号或电子银行等渠道公布的相关交易规则,否则由此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注销、变更等手续,应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填写相关申请表并签订本协议,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业务申请表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方应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需确保企业电子银行的操作员(含管理员)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甲方办理企业电子银行操作员新增、变更及注销等业务时,须携带有关资料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甲方申请开通管理员权限后,使用管理员功能提交管理与维护操作,与甲方通过乙方柜面提交的书面申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因甲方管理员操作不当或管理不善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五)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应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应手续,否则可能产生甲方无法正常使用乙方电子银行功能或甲方账户资金安全性降低等风险。甲方应承担办妥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1.甲方的密码泄露、遗忘,应及时办理密码修改、重置手续;

2.甲方领取数字证书时,需当面核对证书和USBKey或蓝牙Key的序列号,并确保USBKey或蓝牙Key交付至有权使用者。领取的USBKey或蓝牙Key序列号与申请表上银行打印的序列号不一致,应当场办理更换手续;

3.甲方领取的客户证书及USBKey或蓝牙Key在有效期内损毁、遗失或证书有效期届满、密码遗忘、信息泄露等,应及时办理USBKey或蓝牙Key的解锁、更换、更新、挂失或密码重置等手续;

4.甲方输错密码超过乙方规定的次数,其交易可能被限制,甲方应及时与乙方办理相应解除限制的手续;

5.甲方手机号遗失或变更,应及时取消或变更电子银行绑定的手机号码;

6.甲方银企直连证书过期或泄露,应及时办理更换或注销等手续。在办妥上述手续之前,因证书过期或泄露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对所有使用客户数字证书、USBKey或蓝牙Key及相应密码进行的操作负责,必须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企业客户数字证书及相应密码,不得提供给未指定的其他人。甲方认知,企业客户数字证书及相应密码为乙方判断甲方身份与指令的唯一依据。若发生遗失、被盗、遗忘或怀疑已被他人知悉、盗用等情况,应及时办理更换、挂失或重置等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应根据企业内部控制的要求,进行电子银行业务分级授权管理,合理设置本企业电子银行业务操作员的操作权限和授权限额,以防范风险、保护账户资金安全。甲方操作员因离职等原因不再代表甲方进行企业电子银行业务操作时,甲方必须即时注销或更换相关操作员。

(八)甲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乙方网站(网址:wwwbankyellowrivercom)或使用乙方提供的专用网银客户端软件,而不要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办理其他电子银行业务应通过乙方正式对外公告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小程序等)在安全的环境中使用,采取及时更新防病毒软件、安装系统安全补丁等合理措施;甲方使用通过手机银行移动客户端登录的电子银行,手机银行移动客户端软件应从乙方官方网站或手机设备指定应用市场下载;甲方应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等,因甲方及其操作员、工作人员泄漏密码,或者未按照服务协议尽到应尽的安全防范与保密义务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九)甲方在使用电子银行业务时,应当按照业务提示进行正确操作,如果因甲方未进行正确操作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使用电子银行业务如果涉及乙方其他业务产品的,应当遵守相关业务产品的协议和有关交易规则、交易提示。如甲方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第三方的,还应同时遵守第三方的交易规则。

(十)乙方电子银行业务以电子银行客户号、操作员编号、密码、数字证书(如USBKey或蓝牙Key等)、动态密码等作为交易指令的有效合法印鉴,是乙方系统确认甲方在电子银行服务中合法身份的有效依据,而无须加盖甲方的预留印鉴,乙方根据甲方的交易指令进行交易和记录并以此制作有关业务凭证。甲乙双方均承认在电子银行业务服务中采取电子银行业务认证方式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安全性。甲方必须妥善保管电子银行客户号、操作员、密码、银行账号、数字证书等信息,并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的一切企业电子银行业务交易负责。企业电子银行业务交易指令一经乙方系统处理,对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错误,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

(十一)甲方应保证办理电子支付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

(十二)如甲方发现乙方对其电子银行业务指令的处理确有错误,应及时通知乙方。

(十三)甲方提交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时,应保证所提交的指令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甲方从其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应注明付款用途等事由。甲方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十四)甲方及其下属机构、参股公司、关联公司等应按照乙方规定填写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申请表格及集团业务授权书,填写完毕的表格、集团业务授权书将作为本服务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必须保证其及其下属机构、参股公司、关联公司等用于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资料均属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因未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或资料发生变更而没有及时通知乙方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十五)甲方保证使用乙方电子银行对其下属机构、参股公司、关联公司等账户进行集团客户内资金汇划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与上述各公司之间的账户资金汇划如因甲方进行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引起的一切纠纷(包括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法律责任。

(十六)甲方保证已经获得其下属机构、参股公司、关联公司充分、有效、合法的书面授权,其下属机构、参股公司、关联公司均承认本协议的效力并同意受其约束。如果因甲方的下属机构、参股公司、关联公司以未对甲方进行上述授权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而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由此所导致甲方及下属机构、参股公司、关联公司遭受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十七)甲方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应按照乙方制定并公布的电子银行业务相关收费标准支付各项费用,并同意乙方从其账户主动扣收,甲方保证在该账户保留足够余额,否则乙方有权单方面停止提供企业电子银行服务。

(十八)甲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

(十九)甲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恶意攻击乙方电子银行系统。

(二十)甲方长期不使用电子银行,应主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二十一)甲方须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单位账户。

第三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注册申请。

(二)乙方有权制定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并在官方网站(网址:www.Bankyellowriver.com)及营业网点进行公布。相关收费标准变更时,无需另行通知。协议终止或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乙方不退回甲方已支付的有关费用。

(三)乙方有权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维护、升级、改造,不保证在此期间系统的可用性。

(四)甲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行为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利用乙方电子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将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五)乙方根据甲方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为甲方办理转账等业务的时间以乙方在电子银行系统中处理的时间为准。对所有使用甲方电子银行客户号、密码或客户数字证书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由此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作为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六)乙方有权根据甲方风险级别、企业电子银行业务实际使用等情况,对甲方企业电子银行业务进行限制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限额调整、交易限制、渠道冻结、停止电子银行业务服务等。

(七)如甲方因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甲方授权乙方在查实确认后有权直接冻结并从甲方在乙方任何营业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划甲方的不当得利金额或暂停对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

(八)根据业务发展情况需要,乙方有权调整乙方电子银行渠道的各项服务功能。当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引起的服务取消、暂停或服务内容、项目、方式等变化时,乙方将通过手机银行、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等适当方式通知甲方。

)乙方应根据甲方发送的有效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处理甲方已提交的业务请求,对于以下任一情况,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完整、不明确或信息内容有误等;

2.乙方为维护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而进行的计划性维护或紧急抢修,但乙方应在维护前通过官方网站、手机银行等渠道发布公告(紧急情况除外)

3.甲方账户可用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4.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5.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6.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7.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乙方过失的情况;

8.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认定乙方不承担责任的。

(九)如服务有效期内有协议中止或终止的情形,乙方不退还甲方已缴纳的有关费用。

(十)甲方授权乙方有权查询、下载、复制、打印、使用甲方的账户信息,包括开户资料、交易流水、对账单等,用于乙方为甲方办理本协议项下业务或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使用,及作为资料/证据材料向监管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提交。

二、义务

(一)乙方对于电子银行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乙方负责及时为甲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手续,并按甲方注册功能的不同为甲方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三)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电子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并在乙方对外宣传渠道,如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布业务介绍等内容。

(四)在乙方为甲方办理电子银行服务所必需的情形下,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收集、存储甲方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主动提供或因使用服务而产生的企业及个人信息,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可将上述信息用于为甲方办理并提供本协议项下相关电子银行服务。乙方应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查询交易记录、资金余额、账户状态等服务。

(六)因乙方工作过错导致甲方支付指令处理延误的,乙方按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赔偿。

第四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法律);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电子银行业务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电子银行服务中产生的凭证和银行交易记录是确定交易真实有效和交易具体内容的依据。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本协议中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金融惯例以及乙方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第五条   差错与争议的解决

甲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通过拨打“96555”(省外拨打“0951-96555”)或到营业网点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将依据其系统日志和内部记录进行核查,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告知甲方。乙方的调查限于确认乙方系统是否准确、完整地接收并处理了甲方发出的指令,乙方不对甲方内部操作流程及人员行为进行调查。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协商、诉讼期间,双方对本协议中无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六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中止和终止

本协议自乙方向甲方注册开通电子银行服务之日起生效。

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受甲方注册账户情况的制约,如该账户冻结、止付、销户等原因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甲方注册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乙方重新提供相应服务。

甲方电子银行注销手续办理完毕,本协议即为终止。

在甲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权机关规定、《黄河农商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和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甲方在终止前已发送的交易指令仍有效并应承担其后果,但乙方电子银行各项业务规定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其他

上述条款中未尽事项以及相关词语定义适用《黄河农商银行电子银行章程》中的约定。

乙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经营需要以公告方式修改本协议、相关业务规定、业务规则甲方如拒绝接受修改,应在公告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注销乙方电子银行服务,若甲方于生效日期后仍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即视为接纳相关修改。如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如甲方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至乙方营业网点或拨打客服热线0951-96555

甲乙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阅读和了解,双方对协议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协议涉及的权利义务、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的法律含义有了准确无误的理解。甲方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即视为甲方已同步了解并完全接受《黄河农商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及本协议和本协议附件之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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