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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农商银行电子银行章程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18日

黄河农商银行电子银行章程

第一条 全面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水平,更好地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明确客户和宁夏黄河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农商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关系与权利义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电子银行是指黄河农商银行为客户提供的通过面向社会公众开放通讯通道开放型公共通讯网络,以及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等方式,客户提供的离柜金融或非金融服务根据服务渠道的不同,可分为网上银行服务、手机银行服务银企直连、自助服务终端、微信银行、短信银行、远程银行、快捷支付/无卡支付业务

第三条 凡在黄河农商银行开立个人或企业结算账户、信誉良好的客户均可申请使用黄河农商银行电子银行业务。

第四条 办理电子银行黄河农商银  各网点、客 户及 电子银行交易的其他参与方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第五条 客户申请办理黄河农商银  电子银行业务的,表明其同意接受本章程的规定并受本章程相关规定的约束。

第六条 黄河农商银行根据不同的客户类型(个人客户、企业客户)、注册方式、认证方式和申请功能,为客户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其中,在营业网点完成签约的客户,可享受更全面的电子银行服务。

黄河农商银行将根据客户金融需求及风险情况,在客户注册、限额调整、申领和更换USB Key等环节为客户核定电子银行渠道限额,客户应配合黄河农商银行开展尽职调查。业务存续期间,为切实保障客户资金安全,黄河农商银行将对客户电子银行渠道限额实施动态调整。

第七条 客户可在黄河农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也可通过自助设备、移动营销终端手机银行APP等电子渠道自助办理部分电子银行业务的注册。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时,须向银行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按需填写相应申请表,书面或在线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并保证所提供或填写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黄河农商银行有权对客户身份及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有权拒绝违反《支付结算办法》或其他金融法律法规、违反本章程、曾经发生恶意透支、资信欠佳或存在任何不良记录的客户所提交的签约申请

客户所提供资料和信息变更后及证件有效期超期前,应及时到黄河农商银行营业网点或通过电子渠道进行变更及更新。客户所提供相关证件有效期已过期,未在合理时间内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黄河农商银行有权暂停或终止为客户办理相关电子银行业务。因客户提供信息或资料虚假、缺失、错误或客户未及时更新资料和信息,导致黄河农商银行无法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或提供时发生错误的,客户不得将此作为取消交易、拒绝付款的理由由客户自行承担造成的后果和损失。

第八条 电子银行客户身份认证方式(以下简称认证方式)包括数字证书、动态密码、静态密码如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等、生物特征识别以及其他可用于识别客户身份的方式。客户身份认证介质是实现认证方式的物理载体USB Key(蓝牙Key)、银行卡、身份证件等。黄河农商银行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类型的不同,提供一种或多种认证方式供客户选择,并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对不同认证方式设置相应的安全等级和交易限额标准

 客户凭身份识别要素(包括账户账号、卡号、用户名、电话或手机号码、终端设备信息等),使用电子银行客户身份认证方式并通过验证的电子银行操作,黄河农商银行均视为客户本人合法有效的交易指令,并视为已被授权进行相关的业务操作,黄河农商银行无义务另行审查此次电子银行交易的实际使用人或其资格、能力状况等,所产生的电子银行交易指令作为该项交易的合法有效凭据,客户对该操作引起的所有结果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因客户保管不善导致上述身份识别和身份认证的重要资料或信息泄露,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九条 客户办理或使用电子银行,应遵守黄河农商银行有关交易规则和交易限额要求,并根据交易提示进行正确操作。如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黄河农商银行其他业务的,须同时遵守与该业务相关的章程、服务协议及交易规则如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第三方的,还应同时遵守第三方的交易规则。对违反相关规则提示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十条 黄河农商银行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变化情况、业务发展需要对电子银行业务功能相关交易规则及交易限额标准进行升级或调整,并采取网站公告、交易提示等适当方式告知客户不再逐一通知客户,客户应按照升级和调整后的业务功能交易规则及限额标准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如客户不同意有关变更,可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客户继续使用或未注销电子银行的,视为同意有关变更

第十一条 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应在账户支付能力范围内进行,账户状态应为正常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客户知悉并认可,对黄河农商银行验证无误并已执行的电子交易指令,客户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

第十二条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客户申请注册和变更电子银行业务,应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监护人应遵守本章程和相关电子银行业务协议约定。

第十三条 客户应妥善保管签约资料、用户名、登录密码、交易密码、短信验证码、账户信息等身份认证方式或工具,不得公开或告知他人。如客户身份认证介质(包括USB Key、预留手机号码等)无法正常使用或遗失、密码遗忘、锁码、信息泄漏或电子银行密码遗忘等,客户应及时到营业网点办理挂失、密码重置、解锁、解绑、账户挂失等手续。紧急情况时,可先通过客户服务热线96555办理账户挂失,再到营业网点办理挂失、申领、密码重置、解锁等。因未及时办理上述手续造成损失的,黄河农商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客户证书应在有效期内使用,有效期满时,客户如需继续使用,应及时到黄河农商银行营业网点或通过电子渠道办理证书更新等手续,客户证书有效期到期后在办理更新等手续前不能办理相关业务。客户证书在有效期内损毁、锁码或遗失的,应及时到营业网点办理重新申领、解锁或挂失手续。

第十五条 客户如需变更或终止电子银行业务服务或设定应及时向黄河农商银行营业网点提出申请,并按照网点要求办理相关手续。部分业务的变更或注销事项也可通过电子银行自助办理。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并不意味着客户在注销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客户因注销前的交易所应承担任何法律后果。客户在注销前已发送的交易指令仍有效并应承担其后果,但黄河农商银行电子银行各项业务规定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按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客户填写申请表并与黄河农商银行签订相关协议后,即表示接受该标准和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如有变更,黄河农商银行将通过网站及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第十七条 黄河农商银行电子银行仅按客户有效交易指令提供电子银行交易服务,不介入客户与第三方或其关联公司之间发生的任何纠纷,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提供交易事实证明。

第十八条 客户使用电子银行应注意防范风险,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电子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或用户名等重要信息被他人猜出、偷窥,可能导致客户账户信息泄露、资金被盗、被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情况。

(二)USB Key、蓝牙Key等身份认证介质被他人盗取或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他人使用,可能造成账户资金被盗等情况。

(三)客户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被他人盗取或在未经允许情况下被他人使用,可能造成通过其接收的账户及认证等信息泄漏,并可能导致账户资金被盗等情况。客户更换手机号未及时更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短信银行等电子银行签约手机号,当该手机号被电信运营商发放给其他人,可能造成客户的账户信息泄露及资金被盗等情况。

(四)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卡、存折、预留银行印鉴等因遗失或保管不善,被他人冒用或盗用,可能造成被他人注册电子银行,并可能因此发生账户信息泄露及资金被盗等情况。

(五)客户因设备被植入木马病毒、受骗登录假网站或非法应用程序等原因,导致电子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手机号、短信验证码、身份证件信息等重要信息被他人获取,可能造成被他人恶意操作、账户信息泄露、资金被盗等情况。

(六)不法分子通过网络聊天群、直播平台、电话短信等渠道,冒充平台客服、公检法、银行人员等,以客户涉嫌案件、电视或话欠费、信用卡透支、投资理财、兼职刷单、客服退款、网络借款、网络贷款刷流水等名义,诱骗客户提供动态密码、验证码等信息,或将电子银行身份认证信息介质交给他人,或将资金转入他人控制的银行账户,造成客户资金被盗,或因客户账户被用于转移涉诈资金、洗钱等违法活动导致客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客户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使用电子银行。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避免使用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如姓名、生日、常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等)或具有明显规律性的字符(如重复或连续数字或字母)作为密码;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密码应不同于其他用途的密码(如银行卡/存折密码、其他网站会员密码、即时通讯工具密码、电子邮箱密码等);电子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包括静态密码、USB Key密码等)应设置为不同内容,并做到经常更换。

(二)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和存折密码、电子银行登录密码、电子银行支付密码等重要信息,不要告知包括银行人员在内的任何人,不要在计算机、电话、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上记录或保留。通过具有存储和显示输入号码功能的设备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后,应立即清除所存储的密码和账号等信息。

(三)客户在使用电子银行过程中暂时离开或在完成电子银行交易后,应及时退出电子银行系统。使用自助设备,要将银行卡/存折等介质从自助设备中及时取出并妥善保管。

妥善保管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各项重要物品或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卡、存折、USB Key、预留银行印鉴、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等,不得交给他人或非授权人员保管或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包括银行卡)及其电子银行身份认证介质,不要在不信任的网站或其他场所留下卡号、存折账号、身份证号、常用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等非法活动,导致客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安装正版操作系统以及防病毒软件和网络防火墙并及时更新)保护用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计算机或手机等终端设备的安全,防止其发生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不要点击陌生链接,不要从非正规应用市场下载安装软件,不要下载安装任何涉嫌淫秽色情、赌博、毒品的违法违规的应用程序。不要在网吧等多人共用的计算机上使用网上银行;不要通过公用电话使用电话银行。更换手机号码后,应及时办理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短信银行等电子银行手机号更新并不得设置为他人手机号

使用网上银行应登录www.bankyellowriver.com或www.095196555.com网址,不得通过其他网址或链接登录网上银行;使用电话银行应拨打96555(区外拨打4008596555)或其他在黄河农商银行网站公布的指定电话号码。使用通过客户端登录的电子银行,客户端软件应从黄河农商银行网站或设备指定软件下载网站。上述网址和电话如有变更,黄河农商银行将通过适当方式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客户使用黄河农商银行账户进行在线支付应仅限于与黄河农商银行开展在线支付合作的特约单位,不要在来源不明的网站或商户进行在线支付,防止密码动态口令和银行卡信息泄露。

)客户在使用电子银行或接收短信验证码时,不要开启操作系统及相关软件工具的远程协助、屏幕共享等功能;进行支付时应在核对收款方、支付金额等信息无误后再确认支付;在使用完电子银行并安全退出后,还应及时取出USB Key等客户证书介质并妥善保管。

黄河农商银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通过短信、电话、邮件等方式主动要求客户将资金转入某一指定账户,也不会向客户索要相关密码、验证码等内容。如他人(包括银行人员)向客户索要上述内容,请不要提供。客户如收到短信或邮件,涉及引导客户打开页面链接并要求输入电子银行密码、动态口令或短信验证码,要求客户将资金转入某一账户的应保持警惕,仔细辨认信息真伪,如有疑问,应及时通过96555服务热线或到黄河农商银行营业网点查询。

)客户在通过电子银行渠道进行转账汇款、线上支付时,应确认收款方身份真实、准确、合法,不向陌生账户或涉嫌赌博、诈骗等非法活动的账户转移资金。对于黄河农商银行根据电子银行交易规则要求客户输入短信验证码、或通过USB Key等认证方式完成交易时,客户应仔细核对短信、USB Key中收款方户名、账号等信息,并按照交易提示进行正确操作,谨防被骗。

(十)客户应经常关注账户内资金变化,发现账户被他人操作、电子银行密码泄露或其他可疑情况时,应立即办理账户挂失、密码重置、更换身份认证介质等手续。

第二十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黄河农商银行有权单方暂停或终止对客户的部分或全部电子银行服务,并保留进一步向其索的权利:

(一)客户利用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不当得利或造成他人损失;出于恶意或其他非法目的,利用电子银行进行不正当交易长时间、高频访问攻击

(二)发生不法分子假借客户身份盗用电子银行的事件或其他危及客户资金安全的事件,或存在发生这种事件的可能。

(三)客户注册后连续年以上未使用电子银行服务电子银行服务所涉及全部账户已经销户未按黄河农商银行服务收费名录缴纳电子银行相关服务费用。

(四)客户存在使用虚假证件、无效证件或冒用他人证件注册电子银行等行为的。

)客户在黄河农商银行预留的身份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且拒绝按黄河农商银行的要求进行补充、更新。

)客户办理使用特定终端信息(如手机/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设备识别码等)的电子银行业务时,所提供的终端信息错误或变更终端信息后未及时通知银行更改,造成银行无法为终端所有人正常提供相应服务。

)客户涉嫌从事洗钱、非法集资、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行为,或存在遭受电信网络诈骗等潜在风险,或拒绝配合黄河农商银行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或经尽职调查仍无法排除相关嫌疑的情况。

)客户涉嫌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包括银行卡)、电子银行登录用户名及密码、电子银行身份认证介质的情况。

)客户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已无经营资格,或被取消、吊销、终止有关业务资格的,或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或所从事交易业务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国家政策,或存在经营情况恶化或突发风险事件,及其他可能导致我行较大声誉风险、业务风险等的情况。

)法律法规、监管及有权机关另有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如客户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完全由于黄河农商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的原因或重大过失造成客户资金损失,黄河农商银行应负责赔偿签约客户的经济损失,但任何情况下,黄河农商银行的赔偿责任仅限于客户的直接经济损失,而不应包括客户的任何间接损失(例如预期收益、商业利润、信誉或商誉损害、任何商机或契机损失、失去项目等)。

因客户未尽到上述风险防范措施与保密义务,或违反电子银行提示进行操作而产生的一切后果,或其他非黄河农商银行原因而导致客户损失的,应由客户自行承担任何后果,黄河农商银行不承担责任。

由于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电信部门技术或政策调整及其他不归因黄河农商银行引起的电子银行业务功能丧失、延迟和数据损坏造成客户损失的,黄河农商银行不承担责任。黄河农商银行官方网站已公告的因服务器升级、维护而短时间中断服务的,不属于黄河农商银行违约

第二十二条 黄河农商银行有权对电子银行业务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进行电子银行服务项目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增加、调整和停止业务或服务项目),如有变更,银行将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官方网站等途径提前发布公告。如果客户不接受变更,应向银行申请终止电子银行业务或服务。公告生效后客户继续使用电子银行服务的,视为接受变更。

第二十三条 客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黄河农商银行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客户资料。黄河农商银行有权基于预防电子银行欺诈目的或外部有权机构的要求监控客户通过黄河农商银行电子银行从事的操作以及交易,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黄河农商银行有权采取暂停客户电子银行服务、调降客户电子银行交易限额等措施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同时按照法律法规向有权机关报送可疑交易报告或者重点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客户在办理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如问题或疑问,客户通过黄河农商银行营业网点、官方网站、手机银行APP进行咨询投诉,或致电黄河农商银行客服热线96555

客户向黄河农商银行反映电子银行状态不正常后,应配合黄河农商银行进行有关调查,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客户在办理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本章程及相关协议与黄河农商银行协商解决,或向黄河农商银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客户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攻击黄河农商银行电子银行系统,不得诋毁、损害黄河农商银行声誉,黄河农商银行保留在此情况下向客户追偿一切损失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黄河农商银行制定修改。如有变更,黄河农商银行将通过官方网站或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将修改后的章程进行公告。在公告期,客户若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黄河农商银行电子银行,可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公告期满客户未注销或继续使用电子银行的,视为同意接受对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系统电子银行章程》(宁黄银发〔20181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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