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年06月24日
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提醒您:
一、个人信息使用授权
您同意并授权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黄河农商银行”)在办理信用卡相关业务时,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您本人的个人信息。详细条款请见本合约第一条申领。本合约项下涉及敏感个人信息、信用信息的处理以及对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形,黄河农商银行将通过另外签署《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授权书》、《个人信息共享授权书》、《个人征信与信息授权书》的方式获得您的单独授权同意。
二、费用收取
信用卡内的资金不计存款利息;使用信用卡预借现金、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还款,均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全部透支交易额自交易记账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折算年化利率为18.25%,用单利计算,计算公式:年化利率=日利率*365,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实际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全额计收利息。透支利息采取循环计息方式并按月计收复利。
您可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偿还当期账单所载的最低还款额的,视为违约,除须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须支付违约金。
信用卡各项收费内容请查看本合约附录《黄河农商银行黄河信用卡收费标准》。
三、征信信息查询以及信用记录提醒
您同意并授权黄河农商银行在信用卡申请阶段、业务存续期间,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机构许可的征信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电信运营商、学信网以及其他相关合作机构查询、收集留存并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并根据最小必要原则将您的授权信息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监管机构、卡组织、司法机构、同业组织、清算机构、相关资信机构。同时,请您按账单及时还款,若因未按时足额还款(请至少按时还足最低还款额)产生的逾期信息,黄河农商银行将按《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如实上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届时可能会影响您的个人征信。详细条款请见《黄河农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征信授权书》。
四、用卡风险提醒
信用卡仅限您本人使用,您不得出租、出借、转卖、出售、购买个人信用卡或账户;您不得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洗钱、恶意套取现金或积分等;您应承担因上述任何违法行为或违反《黄河农商银行信用卡章程》及本合约行为产生的相应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黄河农商银行或第三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您应妥善保管好信用卡及信用卡相关信息,包括信用卡查询密码、交易密码、卡片背面验证码、卡片有效期、动态验证码等信息,勿主动泄露给他人,如因您本人泄露以上信息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您本人承担。
个人信用卡透支资金应当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黄河农商银行将进行24小时交易授权和实时监控,若您的信用卡因出现监管机关、司法机构规定的或黄河农商银行认定的风险特征或您违反《黄河农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黄河农商银行信用卡章程》、权益使用和活动规则时,黄河农商银行有权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您有义务积极协助黄河农商银行识别相关风险,并承担因此所产生的损失;您的信用卡账户发生透支,黄河农商银行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手段等必要措施进行催收;涉嫌恶意透支的,黄河农商银行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您的法律责任,并由您承担相关费用,具体可通过黄河农商银行客服热线(4008596555)咨询。
黄河农商银行黄河信用卡领用合约
(2026年6月)-YRCBXYK2601
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黄河农商银行”)
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基于完全知悉、理解本合约条款及《黄河农商银行黄河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信用卡章程”)的前提,自愿向甲方申领使用信用卡,并就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与甲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申领
1.乙方授权甲方向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打印、保存、使用其信用报告,授权事项、用途及授权期限:用于对信用卡申请进行审核及在信用卡业务存续期间对已发放的信用卡进行贷后风险管理、额度管理等信用卡相关业务。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信用卡业务存续期间采集并向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其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和信贷业务交易等相关信用信息(含逾期信息和信用卡个性化分期信息)。如乙方名下有多个账户,则报送多条账户信息,具体报送内容和报送时点依据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要求报送的客户信息和业务信息等确定。甲方在报送乙方逾期还款信息之前,会通过短信、邮件、电话、信函等方式(将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告知乙方,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逾期信息除外。
2.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的,并同意甲方在审核其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向有关方面(包括公安、学信网、公积金、社保、税务、通信运营商、互联网平台等第三方机构)查询、核实有关其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财产信息(包括金融资产信息、房产信息、车产信息、信贷记录等)、工作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电话、职位等)和其他有关信息(包括学历学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电子邮箱、联络方式、地址、终端设备信息、通信运营商信息等)等情况,并留存相关资料。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查询、调用乙方办理黄河农商银行信用卡时预留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工作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等)和其他有关信息(包括学历、婚姻状况、家庭地址等),于申请信用卡时使用。
3.乙方同意甲方将其个人资料根据法律、法规、国内外银行卡组织规章或监管部门规定向有关机构披露、报送,或根据行政/司法/监察等部门、银行监管机构、银行业协会等有关信息管理工作的需要,将有关本合约的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向上述部门、机构及其所建立或认可的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信用信息,乙方在此允许相关信息被合法查询。
4.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收集乙方向甲方申请信用卡、办理业务时填写、留存的信息,乙方授权甲方按照本合约约定通过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等渠道收集乙方的身份信息、财产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等相关个人信息;收集的乙方信息用于信用卡审批、贷后管理、额度审批、资信核查、异议处理等相关业务。乙方在办理信用卡时如使用定位地址信息自动填写联系地址,乙方同意甲方留存、使用该定位地址信息用于信用卡风险识别和判断。
5.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下列情形下可向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乙方必要的个人信息,用于甲方业务处理的必要需求:(1)委托第三方进行礼品配送;(2)信用卡及账单寄送;(3)因催收欠款需要,向甲方的分支机构、服务机构、外包作业机构提供;(4)甲方转让对乙方债权时,提供给受让方;(5)因信用卡审核、风险管理需要对乙方基本信息、工作信息、财产信息等向有关方面核实;(6)对于联名卡,向联名合作方提供用于会员注册、联名卡活动、联名卡权益等业务;(7)其他因金融服务外包、信用卡业务办理、提供信用卡相关服务等需要将有关信息提供给黄河农商银行的分支机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公司、为乙方提供相关信用卡服务或权益的合作机构等第三方机构。甲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乙方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承担保密义务,同时甲方承诺将要求上述第三方对乙方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承担保密义务。
6.乙方声明,甲方已经依法向其提示了相关条款,乙方已经完全知悉并充分理解以上授权条款的内容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以上授权条款的约定。甲方承诺对超出上述授权的查询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7.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财产资信等状况决定是否同意乙方的领卡申请,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合适的担保。无论甲方是否批准乙方的领卡申请,相关申请资料均不退回给乙方而由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8.乙方主卡申请人可通过书面、电话或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为乙方指定的人士申请发放附属卡,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同意乙方的申请。乙方主卡申请人及附属卡申请人均同意对用卡所产生的全部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若附属卡申请人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乙方主卡申请人承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负清偿责任。
9.乙方保证在申请过程中预留的联系人接受乙方委托,承担协助甲方联络乙方并代为转告乙方与甲方联系的义务。乙方应确保其已向联系人告知上述事项并已获得联系人同意,该联系人完全知晓其对乙方的联络和传达义务,因乙方未取得联系人同意以上相关事项导致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10.甲方按照指定的电子渠道发出数字信用卡账户信息或按照乙方预留的通信地址寄出实体信用卡后,即履行完发卡义务。乙方数字信用卡信息可在甲方指定的电子渠道通过个人信息核验后进行查看。乙方应确保通讯信息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短信和电子邮件等,否则,因此发生遗失、被窃等风险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乙方开通或使用数字信用卡服务的,须妥善保管账户信息,勿通过抄录、截屏、拍照等方式留存账户信息、鉴别信息;收到实体信用卡的,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签署本人姓名,并确保卡片为本人使用。
12.乙方承诺:本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
第二条 使用
1.甲方核准乙方领卡申请的同时核定乙方的信用额度,乙方主卡与其附属卡共享信用额度。若乙方同时持有多张甲方发行的信用卡,各卡实际使用额度的总和不得超过乙方的信用额度。当乙方向甲方申请提升其固定信用额度和临时信用额度时,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信状况、信用卡的使用状况或根据从其他渠道获悉乙方所持信用卡的任何风险信息来审批是否为其调升额度以及调升额度的幅度;同时,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信状况、信用卡的使用状况或根据从其他渠道获悉乙方所持信用卡的任何风险信息来调减其固定信用额度和临时信用额度。甲方将以账单/电话/短信或其他合适的方式通知乙方调额结果,本合约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须对调整后的固定信用额度和临时信用额度所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信用卡根据介质不同分为实体信用卡和数字信用卡。
乙方领取实体信用卡时,应立即在卡背面的签名条上签署与申请表及有效证件上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若乙方不申领实体信用卡,或实体信用卡送达前,甲方提供数字信用卡服务。乙方可通过甲方指定的线上渠道查询数字信用卡卡号/卡片有效期等信息,在网络交易场景下使用。乙方开通或使用数字信用卡服务的,须妥善保管信用卡相关信息。
3.任何使用密码进行的信用卡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由乙方承担还款责任,有证据证明乙方被盗用、冒用且乙方和被盗用、冒用无关且乙方对被冒用、盗用无过错的除外;乙方应承担因密码保管不善而造成的风险损失。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任何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由于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质,乙方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依据信用卡磁条/芯片/信用卡卡号等电子数据信息而产生的信息记录和/或依据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乙方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非本人签名或无签名等理由拒绝偿还因交易而发生的款项。
4.信用卡的所有权归属于甲方,乙方享有按照本合约规定使用信用卡的权利。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1)未按本合约使用信用卡;(2)有套现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被甲方认为有违反本合约或套现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嫌疑或可能性;(3)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其他风险信息或风险特征时;(4)信用卡存在非法或违反国家相关政策的交易或存在非法或违反国家相关政策交易的可能性或特征;(5)乙方存在洗钱,出卖、转让银行卡等行为或被甲方认为存在洗钱,出卖、转让银行卡等行为的嫌疑或可能性。甲方有权不经通知、提醒而直接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1)对乙方进行警告;(2)在交易前、交易中或交易后对乙方的交易进行核实确认,乙方应配合甲方核实并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3)调整乙方的信用额度;(4)中止或限制乙方使用信用卡;(5)自行收回或授权所属机构没收信用卡;(6)将乙方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在以上情况下,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费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甲方有权将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要求乙方一次性清偿。甲方认为乙方存在用卡风险或预计可能产生风险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更换信用卡等风险防范措施,若乙方拒绝协助或不予配合,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5.个人信用卡透支应当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乙方应将信用卡用于合法、合规的交易和场所;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以及银行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监控、核实、限制乙方的信用卡交易以及对信用卡采取管制、止付等措施。
6.乙方不得将信用卡出售、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或停用信用卡,乙方并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7.乙方在获准申领信用卡后,根据申领信用卡产品、载体的不同,具备消费、取现功能,分期付款功能,通过ATM机、存取款一体机、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进行自助转账功能。每种信用卡具体功能以乙方申请的该信用卡产品为准。乙方已完全知悉开通上述业务功能的潜在业务风险,在此申请并同意开通上述相关功能。
8.如甲方认为乙方用卡情况良好,甲方采取双方均认可的方式经乙方同意后,甲方可为乙方增加办理其他种类的信用卡产品,乙方应清偿新办信用卡产生的债务。
9.甲方为乙方提供信用卡专享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积分、各类增值服务、奖品等)的,均是以乙方所持信用卡能够正常使用为前提,乙方不得在信用卡激活前、注销后或信用卡处于管制、止付状态等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使用甲方所提供的信用卡专享权益。否则,甲方有权收取因提供专享权益而产生的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年费等)。乙方使用超出甲方提供的既有权益优惠范围以外的服务,乙方须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并同意该费用可计入乙方信用卡账户内,具体权益及收费标准以甲方对外公告为准。乙方认可并理解甲方因供应商变化、业务调整等原因可变更专享权益规则、专享权益种类及内容、终止专享权益,甲方变更、终止权益时将通过甲方网站或其他甲方认为合适的方式进行公告。乙方不得利用信用卡通过虚假交易或非法交易套取甲方提供的专享权益,乙方有虚假或非法交易的行为或嫌疑时,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提供相关的专享权益,对于已提供的专享权益甲方有权收回或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提供专享权益而产生的费用。
10.乙方知悉并同意,为便利乙方小额交易用卡,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信用卡或支持“银联手机闪付”的移动设备,具有“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即乙方在银联指定商户使用IC卡或移动设备进行“小额免密免签”规定限额及限额以下交易时,只需将卡片或移动设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输入密码也无需签名确认;在银联指定线上商户进行“小额免密免签”规定限额及限额以下的手机闪付(手机Pay)远程支付时,无需校验信用卡密码,其中手机闪付(手机Pay)远程支付是指通过手机等移动终端设备加载信用卡信息,通过无线通信网络与商户后台服务器进行交互,完成资金转移的支付方式。“小额免密免签”规定限额由中国银联确定,具体限额以中国银联官网或黄河农商银行官网对外公布为准。也可通过手机银行渠道开通或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11.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黄河农商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业务需要及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用卡情况等,在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符合到期续卡或换卡条件的前提下,为其提供相应服务。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其使用的信用卡到期续卡或换卡时,甲方按照约定、公示、或通知内容为其更换新卡,新卡激活即视为其同意该更换并接受更换后的信用卡。
到期续卡或换卡条件包括:(1)与申请信用卡或上次续卡、换卡时相比较,乙方的资信状况没有恶化;(2)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没有本合约第二条第4款所列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失信行为;(3)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没有向甲方提供过虚假信息;(4)该卡片被激活并被正常使用;(5)甲方同意为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到期续卡或换卡。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知悉并同意,在为其续卡或换发新卡片后,甲方发现其不符合上述到期续卡或换卡条件的第(1)、(2)、(3)项中任何一项的,甲方可以立即中止或停止其使用新卡片。
乙方知悉并同意,在甲方为乙方到期续卡后,为保障乙方用卡服务,根据乙方的情况,甲方可能为乙方自动延续部分乙方已开通的网络支付业务(如快捷支付等),具体自动延续的网络支付业务以甲方通知为准。如甲方为乙方自动延续相关网络支付业务,则在乙方至该等网络支付业务合作方替换绑定卡片前,乙方仍可继续使用原卡片处理网络支付业务;且乙方授权并同意,在网络支付业务合作方支持的情况下,甲方可将乙方续卡的新卡片信息同步至该等网络支付业务合作方(乙方也可自行将该等信息同步至该等网络支付业务合作方)。
12.如乙方办理甲方信用卡分期业务或使用信用卡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商品或服务,应仔细阅读甲方列示的相关条款及细则,乙方成功办理上述业务,即表示乙方已阅读并同意遵守相关分期业务合约及相关收费标准,双方的合同义务关系成立。乙方需遵守甲方相关分期产品合约约定。
第三条 利息与费用
1.乙方应按照黄河农商银行公布的收费标准(现行标准见所附《黄河农商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承担各类费用,按时偿还透支款项、利息、违约金等。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依照本合约约定收取相关费用,从乙方信用卡账户或约定还款账户计扣。甲方核发信用卡后,有权根据国家、监管相关规定及双方约定向乙方收取年费,乙方应按照对账单显示金额进行还款。乙方信用卡未激活前,甲方不得扣收任何费用。
但在特殊情况下,乙方以书面、电话录音、电子签名及双方均认可的方式单独授权扣收的费用,以及换卡时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外。
2.除章程或本合约另有约定的情形之外,对持卡人的非预借现金类透支交易,交易记账日起至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非预借现金类透支交易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既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需支付非预借现金类透支交易利息。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的,当期应还款额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将从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按照单利算法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为:5‱*365=18.25%)计算利息。
3.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期,甲方将从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按照单利算法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为:5‱ *365=18.25%)计收利息至该笔款项获得清偿时止,并按月计收复利。
4.持卡人未能于最后还款日前(含当日)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时,除应支付透支利息之外,还应支付违约金;此外,持卡人还应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持卡人办理本合约或本行规定的相关业务,须按本行依法确定的费率支付手续费等费用。
5.持卡人超过最后还款日未偿还透支款项的,甲方有权依法行使催收、调整额度等权利,并要求持卡人全额偿还所欠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的分期付款、未到期的分期利息等)。
6.办理分期业务时(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分期、账单分期、灵活分期、大额分期、商户分期、车位分期、装修分期等)产生的分期利息按照相关分期产品协议或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
7.乙方在信用卡中存入资金,如卡内已有欠款或存入资金后乙方消费、办理现金提取或现金转出业务等产生欠款,存入资金将即时作为还款抵销欠款。抵销欠款后仍有剩余的资金将成为甲方信用卡中溢缴款。甲方对乙方信用卡溢缴款不计付利息。
第四条 对账和还款
1.甲方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乙方也可通过甲方官方微信、手机银行、短信、客服热线、乙方授权的第三方合作机构等渠道对账单进行查询,具体可通过甲方客服热线(4008596555)咨询。乙方认可并同意,将不会因为未收到某一渠道的对账服务或无法使用某一渠道查询账单而认为没有获得对账服务,也不会因为未收到某一渠道的还款通知而认为没有获得还款通知服务。乙方保证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及手机号码等信息是正确、完整、真实的,并能正常接收甲方发送的电子邮件账单。乙方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地址或电话变更、电子邮箱或身份证件信息变更等,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在紧急或甲方认为确保必要的情况下,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联系人,转告与本合约相关信息,视为甲方对乙方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
2.乙方未收到对账单时应主动查询。若乙方对于对账单中的交易有异议,应在到期还款日前提出查对要求,甲方应予以查证。在查证结果确认前,乙方应及时还款,如不及时还款,可能对乙方信用记录产生影响。经甲方查证,如应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应承担查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鉴定及其他额外费用、该交易款项及相关利息和费用。
3.乙方与特约商户或甲方之外的受理银行发生交易纠纷时,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偿其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债务。
4.乙方同意信用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的还款顺序为先冲抵已出账单款项,再冲抵未出账单款项;账单内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及违约金、透支取现款、分期付款应付款项、透支消费款。在出现乙方不按照领用合约还款及甲方认为乙方风险加大等情况时,甲方有权变更乙方的还款顺序。
5.乙方如同时持有甲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信用卡账户,应根据对账单的提示按不同账户分别进行还款,每个信用卡账户每期最低还款额亦分别计算,乙方应按不同的账户分别偿还最低还款额。
6.乙方可按照甲方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款。乙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将对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从记账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该款项获得清偿时止,并按月计收复利。若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按上述计息标准支付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最低1元人民币。
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下述金额的总和:信用额度内累计未还消费金额的5%与预借现金金额的100%,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消费金额和预借现金金额,分期付款每期应缴金额的100%,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当期全部费用、违约金和利息。
7.若乙方选择以其名下的黄河农商银行活期账户(借记卡、存折)自动还款扣款,则乙方授权甲方在到期还款日直接从乙方提供的账户中扣款偿还信用卡该期对账单的全部应还款或最低应还款(由乙方在申请开通本功能时选定)。甲方于每期账单到期还款日扣款一次,乙方应于当天保持指定的自动还款账户有足够可用余额。如乙方账户余额不足时,甲方按最大可扣款额扣款,则会将账户余额扣至“0”元,其余部分不再另行补扣,乙方需通过其他方式自行还款至信用卡账户。
第五条 有效期
1.甲方对信用卡设定有效期,逾期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信用卡到期失效而消灭或改变。
2.乙方有权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以终止用卡,此时乙方应一次性偿还其信用卡所有账款并将信用卡及其全部附属卡交还甲方或自行剪毁。同时乙方仍须承担该卡在销户前后所发生的其应承担的未清偿债务及各种损失。
3.卡片有效期截止前,乙方授权甲方对乙方用卡状况及授信资质进行再次审核并决定是否向乙方换发新卡。若乙方不愿意到期换领新卡,乙方应在信用卡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书面或电话通知甲方要求终止使用此卡并办理销户手续,否则甲方视同乙方同意到期更换新卡。甲方有权单方面决定是否为乙方更换新卡。乙方激活新卡即视为乙方同意该更换并接受更换后的信用卡。
4.在乙方所持有该种信用卡已停发时,甲方在更换新卡(包括但不限于到期续卡、信用卡毁损换卡等)时可以为乙方选择其他同等级别的相应产品或更换为其他同等级别产品的卡面,甲方将通过公告或其他合适的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激活新卡即视为乙方同意接受此新卡,并愿意承担因新卡而产生的债务。
第六条 其他
1.如乙方名下任一信用卡遗失、被窃、信用卡信息外泄或被冒用等情形发生,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办理挂失。挂失在经甲方确认后生效,甲方为此收取挂失手续费。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将为其补办新卡,并收取补换卡手续费。凡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本合约另有约定的除外。
若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其它不诚信行为,或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时,一切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2.乙方若未依约还款,甲方有权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信函、上门拜访、委托合法设立的第三方机构、司法途径等方式向乙方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在无法联系乙方时,有权通过联系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提供的联系人、近亲属、附属卡持卡人、工作单位等),请其代为向乙方转告与甲方联系。如联系人、近亲属表示代偿意愿的,甲方有权向其提供还款所需信息。
3.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因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乙方承担。
4.如乙方名下任一信用卡损坏而无法使用时,乙方应将卡片交还甲方或自行剪毁。甲方将为乙方补发新卡,乙方承担补换卡手续费。
5.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知悉并同意:出于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提供服务、保障乙方资金安全等目的,甲方可以通过网站、电子邮件、对账单、短信、手机银行、电话、企业微信等方式进行风险管理、体验调研或提供介绍优惠资讯、金融产品及其他增值产品等服务。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也可通过甲方客服热线、短信等渠道,进行有关营销推广、体验调研的授权或者取消授权的操作。
6.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促销礼品、礼遇(如有,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保障、积分、服务等)。若因乙方提供的联系方式和寄送地址不全或错误导致礼品未达或礼遇无法落实,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7.甲方有权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授权或委托黄河农商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履行本合约项下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委托黄河农商银行其他分支机构签订相关合同等),甲方的上述行为无需另行征得乙方同意。
8.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将乙方所申请办理的信用卡中所产生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或设立信托)(以下简称为“受让方”)。甲方转让该债权(或将上述债权设立信托)的,乙方仍然承担本合约项下的所有义务。甲方将通过公告或按照乙方在甲方所留的联系方式以对账单/电话/短信/微信(含企业微信)/互联网技术平台或其他合适的方式通知乙方,公告或通知发出后即视为受让方与乙方对该债权债务进行了确认而无需重新签订债权债务确认协议。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将乙方涉及债权转让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受让方,并同意继续按本合约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按时足额将相关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手续费等偿还至其相应信用卡中。甲方有权接受债权受让方委托作为信贷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约的约定进行相关贷后管理工作。
9.黄河农商银行信用卡申请表、《黄河农商银行黄河信用卡章程》和《黄河农商银行黄河信用卡收费标准》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甲方对本合约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黄河农商银行黄河信用卡章程》的修改、增减或变更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等)可进行公告(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电子邮件、客户服务热线等方式),公告内容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如公告内容与乙方签署的合约条款不一致的,以甲方公告为准。乙方若不接受甲方公告内容,有权在公告后10日内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以终止用卡,未在10日内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的,视为乙方同意公告内容。
第七条 反洗钱条款
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应主动配合甲方进行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遵守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如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出现身份文件或信息异常,账户交易异常,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情形或甲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出现上述情形时,乙方同意:甲方有权采取相应交易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乙方相关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暂停乙方金融交易,拒绝转移、转换乙方金融资产);如甲方通知乙方于规定期限内办理销户手续,乙方逾期未办理则视同自愿销户,甲方可以停止该账户金融服务,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客户信息披露
1.乙方同意甲方因业务、服务或管理需要而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在取得乙方同意的前提下,采集、处理、使用、向必要第三方共享乙方的个人资料和信息。甲方处理乙方敏感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金融账户、征信信息、行踪轨迹等)的,将依据法律法规要求,通过另行签署《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授权书》等方式取得乙方的单独同意。乙方知晓并理解甲方因业务或管理需要或在提供信用卡有关服务中处理、传递、使用乙方的资料、信息将可能会使甲方及甲方以外的必要第三方获悉乙方的资料、信息及信用状况。甲方承诺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要求接收甲方披露资料的第三方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乙方同意甲方因业务、服务或管理需要安全保存上述资料和信息,为防范因非法披露和使用而使乙方遭受损失的风险,甲方承诺使用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手段,限制员工接触权限,避免上述资料和信息被非法篡改、毁损、披露或提供。乙方知悉并确认,本人有权随时向甲方提出撤回对本条项下个人信息处理及披露的同意。撤回同意后,甲方将不再基于该同意继续处理或向第三方提供乙方的个人信息,但已处理的信息不受影响。乙方撤回同意可通过甲方客服热线、营业网点等渠道办理。甲方向以上各方提供关于乙方、乙方账户和交易的资料或从以上各方取得的关于乙方、其账户和交易的资料。乙方可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网站、客服热线等方式查询第三方合作机构信息。第三方合作机构信息将根据业务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以甲方最新公示信息为准;具体第三方合作机构名单、联系方式、共享信息种类及用途详见甲方官方网站公示。甲方调整合作机构时应及时更新公示信息,调整后的合作机构对乙方个人信息的处理需重新取得乙方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同意甲方出于下述目的使用乙方的个人资料、信息及信用状况并披露给必要的第三方,范围限于:
(1)为开展信用卡业务和提供信用卡服务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甲方代理人、合作方、增值服务提供方、数据服务提供方等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第三方。
(2)为风险控制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甲方的关联公司、分支机构、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限于为乙方提供直接服务的分支机构)及监管机构、调解组织、银行卡组织、同业组织和其他金融机构;
(3)在适用法律、诉讼程序、条例、命令、判决或法令允许或要求下,或为与甲方有关的诉讼程序之目的,甲方有权向上述(2)项所列机构披露资料,甲方按照法律法规向政府及监管机构和信贷评级机构披露资料;
(4)为使乙方获得相关会员权益或优惠权益如乙方主动申请相关会员权益或优惠权益,披露给信用卡的合作方或其指定的供应商和服务商;
(5)为乙方信用卡账户安全及反欺诈目的,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银行卡组织等提供必要信息。
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或乙方授权甲方披露的以外,甲方承诺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要求接收甲方披露资料的第三方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甲方应要求上述第三方对乙方的个人信息承担不低于甲方同等标准的保密义务,并明确约定第三方违反保密义务时应向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甲方违反保密义务,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乙方知晓并理解该资料、信息及信用状况被提供和使用可能会对乙方的包括信用评级(评分)、信用报告等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2.乙方同意甲方将乙方预留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包括家庭地址、单位地址、户籍地址、电话号码、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微信、QQ及其他经乙方提供或认可的现代通讯联系方式和其他地址等经乙方书面确认的通讯联系方式)作为向乙方发送通知或其他相关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乙方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乙方同意仍视乙方预留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为有效送达地址,由此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3.除另有约定外,甲方在本合约项下的所有通知均发送给主卡持卡人,主卡持卡人有义务将该通知告知其附属卡持卡人。
4.甲方对乙方领用和使用信用卡的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银行卡组织规则必须予以披露,或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进行披露的除外。乙方同意甲方在下列情形下可向其他机构和个人获取或提供乙方个人信息,用于甲方业务处理的必要需求:
(1)第三方礼品配送;
(2)乙方信用卡及对账单寄送;
(3)基于乙方贷款过程中风险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需要,向甲方关联公司、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卡合作方、支付业务合作方、电信运营商及其他甲方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等第三方合作机构获取或提供。
(4)为乙方信用卡提供增值类服务,含信用卡分期服务、代理保险服务及其他信用卡增值产品和服务等;
(5)同意甲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乙方基本信息、工作信息(包括单位基本信息、雇佣关系信息等)等相关信息采集或核实;乙方有权通过甲方官网等渠道查询第三方信息;同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通过乙方所提供的联络方式及关系人信息等对乙方基本信息、工作信息(包括单位基本信息、雇佣关系信息等)等进行采集或核实。乙方需告知上述联络方式归属方及相关关系人上述信息采集及核实事项,并取得其同意,确保相关关系人知晓并配合相关工作。如乙方未及时告知上述关系人或未取得上述关系人同意,因此产生的相关事项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在通过乙方所提供的联络方式及关系人信息进行采集或核实时,应自行履行告知义务并取得相关方同意,确保相关关系人知晓并配合相关工作。因甲方未履行告知义务或未取得相关方同意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6)其他为乙方提供信用卡服务的情形。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乙方另行授权的其他情形。
5.联名信用卡特别条款
(1)本条款约定仅在乙方领用甲方与联名卡合作方(以下简称“联名方”)合作发行的联名信用卡(以下简称“联名卡”)的情况下适用。
(2)乙方同意在申请联名卡时一并申请成为联名方会员,接受联名方相关服务条款,并授权甲方向联名方提供其最小范围内的、必要的个人信息(以联名方确认为准具体信息种类以本合约附件列明为准,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超出附件范围共享),用于礼品或权益赠送、会籍开通、增值服务、申报税务等用途。
6.甲方在报送乙方不良信息之前,会通过微信、邮件、短信、手机银行等方式(甲方将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告知乙方,乙方有权在收到告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甲方应对异议进行核实处理。如乙方提出合理异议,甲方应暂停报送并核实后再行处理。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7.甲方对乙方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根据信息类别分别设定:(1)基础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自本合约生效之日起至乙方与甲方业务关系终结之日另加五年;(2)交易记录、逾期记录: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保存;(3)敏感个人信息(如生物识别信息、信用卡磁道/芯片信息等):业务关系终结后,如无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要求,应在实现处理目的后及时删除或匿名化处理。法律法规对客户个人信息资料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第九条 法律适用
1.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乙方为境内居民,双方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合约签订地、被告住所地或甲方(含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知晓并同意就双方争议标的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或符合小额案件金额规定的简单金融类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2.乙方同意将在本申请表中填写的或在其他协议中预留的地址(包括但不限于常住地址、户籍地址、账单地址、单位地址等)、电子邮箱、电话号码、微信等联系方式作为向乙方发送相关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如乙方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乙方应及时致电甲方客服热线或通过其他自助渠道进行变更,否则,乙方同意仍视乙方预留的原联系方式为有效送达地址。乙方变更联系方式即表示其送达地址也发生变更。上述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于各类通知、催收信函、协议以及公证程序、争议进入调解、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调解、司法确认、支付令、直接实现担保物权、小额诉讼、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相关公证文书和司法文书的发送。调解组织、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法院进行文书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或进行电子送达,任意一种送达方式送达成功的即视为有效送达,如同时采用多种送达方式,送达时间以最先送达为准。邮寄送达的,以签收之日为送达之日,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文书被退回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送达结果不因乙方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地址不明确、不真实、更改地址不通知、拒绝签收等)而改变,均视为已经送达,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电子方式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送达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完成有效送达。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法律责任。乙方应确保其预留的联系方式准确、安全、有效,甲方按照乙方预留的地址、电话号码或电子邮箱等向乙方成功外呼或发送卡函、对账单、信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乙方本人,甲方不对其遗失、被盗、非本人使用承担责任。如甲乙双方任意一方对本条约定内容有异议,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一致进行变更。
3.乙方同意甲方及甲方的合作机构因提供服务的需要对乙方的电话(不论通过客户服务热线或其他方式)、微信及互联网技术平台沟通进行记录,并且乙方同意将该等电话记录、语音、视频、文本记录用于包括但不限于将其在针对乙方或其他相关诉讼及仲裁中用作证据。
第十条 声明
1.乙方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黄河农商银行黄河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包括其中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
2.甲方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乙方注意关于甲方责任免除或限制的条款,并已按照乙方的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
第十一条 合约生效及终止
本合约自乙方申请卡片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正式核准乙方销户且乙方结清信用卡全部欠款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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