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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用合约

  (2020年5月)

  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包括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宁夏辖内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农商行,以下简称“甲方”)现与黄河信用卡申请人(包括主卡申请人和附属卡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自愿向甲方申请使用黄河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的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领

  1.乙方授权甲方向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打印、保存、使用其信用报告,授权事项及用途包括:(1)审核信用卡申请的;(2)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3)对已发放的信用卡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4)异议核查,用于处理本人异议申请的;(5)涉及信用卡业务的其他依法许可的查询事项。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采集并向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其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和信贷业务交易等相关信用信息,具体内容依据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要求报送的客户信息和业务信息等确定。乙方同意,在发生与甲方签署的合同、协议、承诺或其他法律性文件项下的违约时,甲方有权根据违约情况酌情决定通过网络、报纸等公开本人的违约信息。

  2.乙方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有关信用卡业务过程中(从业务申请至业务终止),基于约定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审核、贷中监控、贷后管理、担保或依法或经有权部门要求等,有权通过第三方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同盾科技有限公司、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百融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及其他第三方数据机构等)对乙方提交的个人信息进行核实,有权通过前述第三方服务机构采集乙方的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运营商信息、社会保险信息、公积金信息、借贷信息、消费信息、财务信息、交易信息、信用信息等个人信息(包括可能对乙方产生负面影响的不良信息)用于为乙方提供风控、授信、贷后管理等金融服务。乙方已被明确告知上述信息可能会给乙方带来经济、声誉损失等不利后果,但乙方仍然同意甲方通过前述第三方服务机构采集相关信息。乙方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向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乙方的个人信息及借贷信息(含办理业务时产生的不良信息)以判断、识别业务风险及提升自身服务质量;乙方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第三方服务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就授权范围内对上述乙方信息进行采集、获取、存储、处理、提供、传输。

  3.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的,并同意甲方向任何有关方面调查、核实有关其财产、资信等情况,并留存相关资料。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1)对其个人资料进行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2)根据欠款催收、金融服务外包、信用卡业务办理、提供信用卡相关服务等需要将有关信息提供给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及宁夏辖内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农商行、代理人、催收机构、外包公司、联名合作方、为乙方提供相关信用卡服务或权益的合作机构等第三方机构;(3)将其个人资料根据法律、法规、国内外银行卡组织规章或监管部门规定向有关机构披露、报送。甲方承诺将要求上述第三方对乙方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承担保密义务。

  4.乙方声明,甲方已经依法向其提示了相关条款,乙方已经完全知悉并充分理解以上授权条款的内容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以上授权条款的约定。甲方承诺对超出上述授权的查询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5.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财产资信等状况决定是否同意乙方的领卡申请,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合适的担保。无论甲方是否批准乙方的领卡申请,相关申请资料均不退回给乙方而由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6.乙方主卡申请人可通过书面、电话或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为乙方配偶及直系亲属申请发放附属卡,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同意乙方的申请。乙方主卡申请人及附属卡申请人均同意对用卡所产生的全部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条   使用

  1.甲方核准乙方领卡申请的同时核定乙方的信用额度,乙方主卡与其附属卡共享信用额度。若乙方同时持有多张甲方发行的信用卡,各卡实际使用额度的总和不得超过乙方的信用额度。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信状况、信用卡的使用状况或根据从其他渠道获悉乙方所持信用卡的任何风险信息来调增、调减其固定信用额度和临时信用额度,甲方将以对账单/电话/短信或其他合适的方式通知乙方,本合约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须对调整后的固定信用额度和临时信用额度所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乙方在收到信用卡的同时,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签名相同的签名。乙方在用卡时务必使用这一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

  3.任何使用密码进行的信用卡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由乙方承担还款责任,乙方应承担因密码保管不善而造成的风险损失。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任何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由于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质,乙方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依据信用卡磁条/芯片/信用卡卡号等电子数据信息而产生的信息记录和/或依据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乙方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非本人签名或无签名等理由拒绝偿还因交易而发生的款项。

  4.信用卡的所有权归属于甲方,乙方享有按照本合约规定使用信用卡的权利。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1)未按本合约使用信用卡;(2)有套现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被甲方认为有违反本合约或套现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嫌疑或可能性;(3)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其他风险信息或风险特征时;(4)信用卡存在非法或违反国家相关政策的交易或存在非法或违反国家相关政策交易的可能性或特征;(5)乙方存在洗钱,出卖、转让银行卡等行为或被甲方认为存在洗钱,出卖、转让银行卡等行为的嫌疑或可能性。甲方有权不经通知、提醒而直接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1)对乙方进行警告;(2)在交易前、交易中或交易后对乙方的交易进行核实确认,乙方应配合甲方核实并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3)调整乙方的信用额度;(4)中止或限制乙方使用信用卡;(5)自行收回或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信用卡;(6)将乙方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在以上情况下,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费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甲方有权将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要求乙方一次性清偿。甲方认为乙方存在用卡风险或预计可能产生风险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更换信用卡等风险防范措施,若乙方拒绝协助或不予配合,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5.个人信用卡透支应当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乙方应将信用卡用于合法、合规的交易和场所;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以及银行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监控、核实、限制乙方的信用卡交易以及对信用卡采取管制、止付等措施。

  6.乙方不得出租、转借或以其它方式交由他人使用信用卡,否则甲方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收回或停用卡片,且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7.乙方在获准申领信用卡后,信用卡即具备消费功能,分期付款功能,通过ATM机、存取款一体机、手机银行等渠道进行自助转账功能。每种信用卡具体功能以乙方申请的该信用卡产品为准。乙方已完全知悉开通上述业务功能的潜在业务风险,在此申请并同意开通上述相关功能。

  8.如甲方认为乙方用卡情况良好,甲方采取双方均认可的方式经乙方同意后,甲方可为乙方增加办理其他种类的信用卡产品,乙方应清偿新办信用卡产生的债务。

  9.甲方为乙方提供信用卡专享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积分、各类增值服务、奖品等)的,均是以乙方所持信用卡能够正常使用为前提,乙方不得在信用卡激活前、注销后或信用卡处于管制、止付状态等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使用甲方所提供的信用卡专享权益。否则,甲方有权收取因提供专享权益而产生的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年费等)。乙方使用超出甲方提供的既有权益优惠范围以外的服务,乙方须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并同意该费用可计入乙方信用卡账户内,具体权益及收费标准以甲方对外公告为准。乙方认可并理解甲方因供应商变化、业务调整等原因可变更专享权益规则、专享权益种类及内容、终止专享权益,甲方变更、终止权益时将通过甲方网站或其他甲方认为合适的方式进行公告。乙方不得利用信用卡通过虚假交易或非法交易套取甲方提供的专享权益,乙方有虚假或非法交易的行为或嫌疑时,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提供相关的专享权益,对于已提供的专享权益甲方有权收回或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提供专享权益而产生的费用。

  第三条   费用

  1.乙方应按照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公布的收费标准(现行标准见所附《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系统黄河信用卡收费标准》)承担各类费用,按时偿还透支款项、利息、违约金等。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依照本合约约定收取相关费用,从乙方信用卡账户或约定还款账户计扣。甲方核发信用卡后,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缴纳年费。乙方信用卡未激活前,甲方不得扣收任何费用。

  但在特殊情况下,乙方以书面、电话录音、电子签名及双方均认可的方式单独授权扣收的费用,以及换卡时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外。

  2.除章程或本合约另有约定的情形之外,对持卡人的非预借现金交易,从记账日起至最后还款日之间的日期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的,无需支付当期刷卡消费交易款项的利息。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含)全额还款的,所有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算利息。

  3.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期,持卡人须支付手续费和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算的利息。

  4.持卡人未能于最后还款日前(含当日)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时,除应支付透支利息之外,还应支付违约金;此外,持卡人还应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持卡人办理本合约或本行规定的相关业务,须按本行依法确定的费率支付手续费等费用。

  5.持卡人超过最后还款日未偿还透支款项的,甲方有权依法行使催收、调整额度等权利,并要求持卡人全额偿还所欠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的分期付款、未到期的分期手续费等)。

  6.持卡人存入信用卡账户内的资金不计存款利息。

  第四条   对账和还款

  1.甲方可通过信用卡电子邮件、短信彩信账单、网上银行、官方微信和手机银行等渠道为乙方提供电子对账服务,乙方保证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及手机号码等信息是正确、完整、真实的,并能正常接收甲方发送的电子邮件账单。乙方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地址或电话变更、电子邮箱或身份证件信息变更等,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在紧急或甲方认为确保必要的情况下,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联系人,转告与本合约相关信息。

  2.乙方未收到对账单时应主动查询。若乙方对于对账单中的交易有异议,应在到期还款日前提出查对要求,甲方应予以查证。在查证结果确认前,乙方应及时还款,如不及时还款,可能对乙方信用记录产生影响。经甲方查证,如应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应承担调阅签购单手续费及查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鉴定及其他额外费用、该交易款项及相关利息和费用。

  3.乙方与特约商户或甲方之外的受理银行发生交易纠纷时,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偿其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债务。

  4.乙方同意信用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的还款顺序为先冲抵已出账单款项,再冲抵未出账单款项;账单内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及违约金、透支取现款、分期付款应付款项、透支消费款。在出现乙方不按照领用合约还款及甲方认为乙方风险加大等情况时,甲方有权变更乙方的还款顺序。

  5.乙方可按照甲方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款。乙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将对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从记账日起按照规定利率计收利息至该款项获得清偿时止,并按月计收复利。若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按上述计息标准支付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若乙方选择以其名下的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活期账户(借记卡、存折)自扣还款,则乙方授权甲方在到期还款日从该活期账户中扣款偿还信用卡该期对账单的全部应还款或最低应还款(由乙方在申请开通本功能时选定)。如该活期账户可用余额不足,则将余额全部扣减用于还款。

  第五条   有效期

  1.甲方对信用卡设定有效期,逾期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信用卡到期失效而消灭或改变。

  2.乙方有权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以终止用卡,此时乙方应一次性偿还其信用卡所有账款并将信用卡及其全部附属卡交还甲方或自行剪毁。同时乙方仍须承担该卡在销户前后所发生的其应承担的未清偿债务及各种损失。

  3.乙方如未在信用卡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书面或电话通知甲方要求终止使用此卡并办理销户手续,甲方视同乙方同意到期更换新卡。甲方有权单方面决定是否为乙方更换新卡。

  在乙方所持有该种信用卡已停发时,甲方在更换新卡(包括但不限于到期续卡、信用卡毁损换卡等)时可以为乙方选择其他同等级别的相应产品。乙方激活新卡即视为乙方同意接受此新卡,并愿意承担因新卡而产生的债务。

  第六条   其他

  1.如乙方名下任一信用卡遗失、被窃、信用卡信息外泄或被冒用等情形发生,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办理挂失。挂失在经甲方确认后生效,甲方为此收取挂失手续费。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将为其补办新卡,并收取补换卡手续费。凡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若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其它不诚信行为,或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时,一切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2.乙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所欠款项的,视为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将乙方的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在催收账款的必要、合理范围内予以披露;有权自行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债务催收公司等其它第三方机构追讨或代为追讨乙方的欠款。甲方因催收或委外催收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第三方代理服务费等款项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写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单位、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如有变更,须立即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法律责任。

  4.如乙方名下任一信用卡损坏而无法使用时,乙方应将卡片交还甲方或自行剪毁。甲方将为乙方补发新卡,乙方承担补换卡手续费。

  5.乙方同意并接受甲方的促销礼品、礼遇及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保障、积分、宣传服务等)。若因乙方提供的联系方式和寄送地址不全或错误导致礼品未达或礼遇无法落实,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6.乙方满足甲方促销活动条件而获赠礼品、礼遇(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保障、积分、服务和权益等)等,但在获赠礼品、礼遇后因销户、退货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活动条件,甲方有权按促销活动细则从乙方的信用卡账户中扣除赠送的礼品、礼遇价值。

  7.乙方同意甲方及甲方的合作机构因提供服务的需要对乙方的电话(不论通过客户热线或其他方式)进行记录,并且乙方同意将该等电话记录用于甲方认为合适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将其在针对乙方或其他相关诉讼及仲裁中用作证据。

  8.甲方有权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授权或委托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履行本合约项下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委托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签订相关合同等),甲方的上述行为无需另行征得乙方同意。

  9.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系统信用卡申请表、《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系统黄河信用卡章程》和《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系统黄河信用卡收费标准》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甲方对本合约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系统黄河信用卡章程》的修改、增减或变更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等),可进行公告(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电子邮件、客户服务热线等方式),公告内容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如公告内容与乙方签署的合约条款不一致的,以甲方公告为准。乙方若不接受甲方公告内容,有权在公告后10日内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以终止用卡,未在10日内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的,视为乙方同意公告内容。

  10.处理纠纷的投诉途径:乙方对本领用合约载明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有任何疑问的,或者在用卡过程中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拨打甲方消费者维权服务热线(4008596555)予以反馈。

  第七条   法律适用

  1.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章、规定,未尽事宜依据金融惯例和甲方业务规定办理。

  2.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的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提起诉讼者,由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以补充条款或补充合同方式对管辖法院另有约定的,以补充条款或补充合同 的约定为准。乙方提供的卡片寄送地址视为诉讼时(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重审及执行程序)诉讼材料的送达地址,如双方发生诉讼,受诉法院向该地址邮寄诉讼材料即视为送达。

  乙方提供的寄送地址如有变更,须通过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客服热线4008596555或书面形式主动通知甲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第八条   声明

  1.乙方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系统黄河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包括其中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

  2.甲方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乙方注意关于甲方责任免除或限制的条款,并已经按照乙方的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

  第九条   合约生效及终止

  本合约经乙方在申请表签字后且甲方正式批准后生效,至乙方申领的信用卡项下的债务全部清偿且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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